如今,“自拍”已经成为不少女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享用闺蜜下午茶要自拍、观看话剧芭蕾舞要自拍、游览名山大川要自拍…….
当你拿出自拍神器仔细打量,并把这些照片在微博、微信炫耀一番,收获几十条“美美哒”的评论后。是否想过,这些发布在社交平台上的自拍照,可能会成为“微商”诈骗的工具?甚至被不法分子用来推销色情生意?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摄
最近,就有这样一条消息,引起了广大网民、特别是女性网民的热议:
有媒体调查发现,在网络平台上,可以用低到19元的价格、买下35位女性生活照。有的照片甚至被印在“小卡片”上。
这样可怕的事情,是怎样发生的?对此,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展开了调查。
私人照片销售“走入地下”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打开某电商平台,就报道中提到的商家用来招揽生意的关键词进行搜索。从搜索结果来看,电商平台已经对关键词进行了清理,记者并没有搜索到贩卖私人照片的店铺。
不过,一些网店以较为隐蔽的方式继续大量贩卖有侵犯他人隐私嫌疑的照片。例如,一家网店就以2.88元的价格销售所谓的“丰胸对比图”,其页面介绍内容声称,这些照片可用于微商销售丰胸产品的文案素材。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摄
记者联系卖家并成功购买后,收到了一个网盘链接,打开后为大小50MB左右的图片素材。里边包括了300多张胸部丰满的女性的图片,其中主要以生活照和自拍照为主。这些图片大都画质粗糙,有很明显的源自网上“盗图”的迹象。而在询问网店客服时,客服也明确表示,这些图片是网上收集的。
但对于记者的疑问,客服也强调,这些照片不会存在侵权问题、不过,记者却在详细浏览这些照片后发现,其中有不少照片明显能看出拍摄者的面部五官特征,清晰的显示出了被拍摄者的肖像,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肖像权问题。
除了所谓的“丰胸对比图”外,这个网店还销售“祛痘对比图”和“美白对比图”等产品。从公开信息看,并没有所谓的“美女生活照”。但记者在与客服联系后发现,这一产品仍旧在“地下”进行销售。据客服告知,如果要购买这类产品,需要添加一个微信号,在向其发送红包后,才能得到进一步的消息。
而在另一家网店,所谓“朋友圈”照片的销售则相对没有那么遮掩,在网店主页上,就有名为“微信朋友圈真实封面女”的链接。
但可能由于近期类似新闻报道较多的原因,这家店铺的客服比较谨慎,当记者询问这些售卖的照片究竟来源何处时,客服迟迟不做回复。不过,记者在网店页面上发现,其明确表示,这些照片“由网络收集”。
网络图片抓取“无本万利”
图从哪里来?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注意到,网上商家在工具的帮助下,可以以“无本万利”的方式收集大量图片用于牟利。
记者在网上搜索后发现,有非常多的工具声称可以在微博等多个平台批量收集图片,有的甚至完全免费。
在这类软件中,只要输入微博用户的相册网址,就可以将其图片“一网打尽”。我们以一位知名女明星的微博为例,只要输入其相册的链接,就可以自动下载相册里的所有图片。此外,用户还可以自由选择要抓取微博用户图片的数量:比如说,在软件中输入“抓取1-3页图片”的选项,软件就会自动将该女明星微博相册中前三页的图片“一网打尽”。
批量抓图工具(每经记者 李可愚 摄)
照片成为诈骗者假扮“美女”的工具
购买这些私人照片,又有什么用处?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了解到,除了有关报道中提及的照片被印在“小卡片”上以外,还被用于微商广告或虚假宣传例如,在记者购买的所谓的“丰胸素材图”的文件夹中,除了女性图片外,还附送了几百份所谓的“丰胸产品广告文案”。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公安机关屡次查获的“微信卖茶”骗局中,大量的年轻女性生活照和自拍照,也是诈骗者常用的工具。一些微信号利用上述途径购买的照片,假扮成“美女”骗取对方的信任,随后以各种理由推销低价茶叶,从而诈骗成功。
例如,今年6月,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成功打掉1个利用微信交友实施诈骗的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伪装成“卖茶女”发布虚假信息进行交友,然后虚构家庭悲惨情况、“生日”、“失恋”和“外公炒茶”等理由骗取微信用户同情后,以580元、880元、1280元等价格售出茶叶。事主付款后,“卖茶女”将进货价仅为50元左右的劣质茶叶以劣充优寄给事主,从而骗取钱财。
贩卖照片侵犯他人肖像权
售卖他人照片的行为,又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如果网上出现的这类照片出现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或肖像被遮盖的不明显,就涉及到了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更是明确: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在以上案例中,网店向用户出售他人肖像照片,已经构成营利,故已形成违法行为;而如果有“微商”使用购买来的肖像照片招徕生意,也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各方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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